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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船艇不允许个体经营

本报讯 (记者戴 建)昨日,惠州海事局就 《惠州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旅游船艇不允许个体经营,各级政府将引导个体经营者组建实体经营企业。

摩托艇距岸远不超1海里

根据《办法》,旅游船艇包括航行于我市沿海水域的用于海岛旅游运输、水上观光、水上休闲娱乐等运输并发生费用结算的营运旅游船舶、小型旅游艇、休闲渔业船舶、水上摩托艇等各类机动船艇。

《办法》明确,旅游船艇经营水域的边界点、航线起止点、航行主要节点以及旅游船艇停泊、航行区域应当对外公布,必要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水上摩托艇应在大水深不超过2米,流速不超过每小时1海里,距岸远点不超过1海里的水域内航行。此外,旅游船艇不允许个体经营。现有旅游船艇个体经营者,由当地各级政府引导其组建实体经营企业。旅游船艇应当在规定的水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点、经营航线,不得搭靠其他船舶。旅游船艇经营企业应当明码标价,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乱要价,不得欺诈乘客。

经营企业要为乘客办意外险

《办法》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比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艇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艇及其经营人的行业安全监管;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艇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渔港区域内旅游船艇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休闲渔业船舶的行业安全监管;旅游、公安边防、港口行政、体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旅游船艇安全工作实施相关行业管理。

根据《办法》,旅游船艇经营企业或旅游船艇港口经营人在营运时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旅游船舶要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艇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等主要船员须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旅游船艇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办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船艇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无合法手续或无合法牌照的旅游船艇停靠其经营码头。

旅游船艇不得夜间航行

根据《办法》,旅游船艇不得擅自进入航道、锚地、港池、增养殖区、渡中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不得互相追逐,不得在天气、海况危及航行安全时出航,不得在夜间航行。严禁旅游船艇超定员载客航行。

旅游船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配备,并保证完好、适用。旅游船艇经营者不得将旅游船舶、小型快速船交由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驾驶,不得将水上摩托艇交由未成年人或身体状况不良者驾驶。

此外,旅游船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船艇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集中到岸上处理,禁止向海里排放。

这样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意见:电话 0752-5566517,传真0752-5566517;邮件发送至kimberchan@163.com;信函邮寄至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安惠大道12号惠州海事局海巡执法支队 (邮编516081)。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戴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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